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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养殖场养殖区选址和污水处理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对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在选址、场区布局与清粪工艺、畜禽粪便贮存、污水处理、固体粪便处理和利用等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本项目与《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的相符性见表1.5-3。从表1.5-3的分析可见,本项目的相关建设内容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的相关要求。
2.1畜禽养殖场的建设应坚持农牧结合、种养平衡的原则,根据本场区土地(包括与其他法人签约承诺消纳本场区产生粪便污水的土地)对畜禽粪便的消纳能力,确定新建畜禽养殖场的养殖规模。
2.2对于无相应消纳土地的养殖场,必须配套建立具有相应加工(处理)能力的粪便污水处理设施或处理(置)机制。
养殖场选址要求:
3.1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
3.1.1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3.1.2城市和城镇居民区,包括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商业区、工业区、游览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3.1.3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
3.1.4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养殖场区布局与清粪工艺要求:
4.1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应实现生产区、生活管理区的隔离,粪便污水处理设施和畜禽实体焚烧炉应设在养殖场的生产区、生活管理区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
4.2养殖场的排水系统应实行雨水和污水收集输送系统分离,在场区内外设置的污水收集输送系统,不得采取明沟布设。
4.3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应采取干法清粪工艺,采取有限措施将粪及时、单独清出,不可与尿、污水混合排出,并将产生的粪渣及时运至贮存或处理场所,实现日产日清。采用水冲粪、水泡等粪湿法清粪工艺的养殖场,要逐步改为干法清粪工艺。
畜禽粪便的贮存要求:
5.1畜禽养殖场产生的畜禽粪便应设置专门的贮存设施,其恶臭及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5.2贮存设施的位置必须远离各类功能地表水体(距离不得小于400m),并应设在养殖场生产及生活管理区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
5.3贮存设施应采取有效的防渗处理工艺,防治畜禽粪便污染地下水。
5.5贮存设施应采取设置顶盖等防止降雨(水)进入的措施。
污水的处理要求:
6.1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应坚持种养结合的原则,经无害化处理后尽量充分还田,实现污水资源化利用。
固体粪肥的处理利用要求:
7.1.1畜禽粪便必须经过无害化处理,并且须符合《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后,才能进行土地利用,禁止未经处理的畜禽粪便直接施入农田。
饲料和饲养管理要求:
8.1畜禽养殖饲料应采用合理配方,如理想蛋白质体系配等,提高蛋白质及其他营养的吸收效率,减少氮的排放量和粪的生产量。
8.2提倡使用微生物制剂、酶制剂和植物提取液等活性物质,减少污染物排放和恶臭气体的产生。
8.3养殖场场区、畜禽舍、器械等消毒应采用环境友好的消毒剂和消毒措施(包括紫外线、臭氧、双氧水等方法),防治产生氯代有机物及其他的二次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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